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沃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9635号
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12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沃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县星沙街道蝴蝶谷2栋2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293838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沃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沃福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沃福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2881元,由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娟
人民陪审员吴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