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光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音乐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光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5590号
原告:上海音乐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韵,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光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沈家弄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铭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作团,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音乐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光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12,56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35,022.1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第一、二条诉请金额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四、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沪0109民初33668号案件受理费944.36元及鉴定费5,822元;五、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2,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曾用名:上海润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于2013年8月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包“虹口港滨水区河堤、绿化、过道等及三角地艺术园建筑”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其中河道景观照明部分由上海龙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研公司)实际施工。2016年3月9日,上海虹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经原被告确认审定结算总造价为1,318,039元。原告嗣后向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审定价,被告应向龙研公司支付工程款362,562元,但被告仅向龙研公司支付250,000元。上述事实经虹口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就龙研公司与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09民初33668号】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原告按照上述判决于2019年6月14日向龙研公司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154,350.46元后向被告追讨,但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
审理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争议”条款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或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原告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8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或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系争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该区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从双方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或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这一内容的文字表述来看,上海仲裁委员会或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是并列且择一的关系,因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故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明确指向为上海仲裁委员会。本案纠纷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故原告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应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音乐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廷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