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光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音乐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光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音乐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星光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20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音乐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星光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6,358.88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245.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阳路支行账户内存款45,033.82元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户内存款1,210.43元,合计46,244.25元,扣除执行费2,245.38元上缴国库外,余款43,998.8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其他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俊 审 判 员  王胜军 审 判 员  陈懿欣
法官助理  邵旻蔚 书 记 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