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2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沟帮子镇一委东方花园901-112-223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2)辽078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俐
审 判 员 方结平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雨露
书 记 员 曹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