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书平。
被执行人:锦州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锦义街60-1号。
法定代表人:高锡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恢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