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䓈某某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2274号之一
原告:哈***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星、沈伟伟,均系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哈***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婕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