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88号
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8443556Q。
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4803639C。
法定代表人:张洪银,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