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9263号
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辛玉民,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玉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梦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温 馨
书 记 员 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