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同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9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同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同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39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5月22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同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同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同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未达到执行标的额的10%,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前往该被执行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27号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