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蓝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鹤岗市红旗煤矿与被告鹤岗蓝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06民初65号

原告:鹤岗市红旗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北露天。

法定代表人:马青亮,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慧,女,系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

法定代表人:陈继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鹤岗市红旗煤矿与被告鹤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红旗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9.88元,减半收取2,859.99元由鹤岗市红旗煤矿承担。

审判员  李绍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