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06民初65号
原告:鹤岗市红旗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北露天。
法定代表人:马青亮,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慧,女,系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
法定代表人:陈继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鹤岗市红旗煤矿与被告鹤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红旗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9.88元,减半收取2,859.99元由鹤岗市红旗煤矿承担。
审判员 李绍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