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4549号
原告: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胜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雅,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楚鸿,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拓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3.70元,减半收取计2021.85元(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043.70元),由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021.8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