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拓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维拓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364号

申请人: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胜利工业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192703。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雅,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楚鸿,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维拓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WJH8G。

法定代表人:杨裔。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配套区**楼****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申请人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维拓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维拓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34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财产种类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维拓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34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