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3民初1460号
申请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砖厂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33323318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七委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772613878E。
法定代表人:付厚贵,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6×××18)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用***、***共同共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扬小区9-17A-4-602室房屋、***名下的黑E×××××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6×××18)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共同共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杨小区9-17A-4-6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对***名下的黑E×××××越野客车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