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3民初14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砖厂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33323318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七委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772613878E。
法定代表人:付厚贵,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作出(2020)黑0603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内容为:一、对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6×××18)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共同共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杨小区9-17A-4-6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三、对***名下的黑E×××××号小型越野客车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6×××18)银行存款
1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共同共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杨小区9-17A-4-602室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名下的黑E×××××号小型越野客车手续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