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3民初1460号之二
原告: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砖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33323318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七委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772613878E。
法定代表人:付厚贵,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
原告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5元,由原告大庆市协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