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法定代表人:付厚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欢,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登记在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黑AXXX**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其他车辆申请人放弃执行),网络查询反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在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查询中心对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的不动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开发区XX街XXX号机加车间厂房(产权证号:XXXXXXXX,建筑面积:1784.81㎡)、组装车间厂房(产权证号:XXXXXXXX,建筑面积:3374.48㎡)、铆焊车间厂房(产权证号:XXXXXXXX,建筑面积:1103.52㎡)以及办公楼(产权证号:XXXXXXXX,建筑面积:993.64㎡),查封期限为三年。对于香坊区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对***在现代农业的合伙份额(限额160万元)予以冻结。现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和申请人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75执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 锴
审判员 石似玉
审判员 邹悦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