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1民初937号
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濠**路**号华都商业广场**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1224481U。
法定代表人:赖家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菊、赵松,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永森嘉装饰有限公,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后街下塘**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241707U。
法定代表人:蔡慧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永森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妨碍他人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得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孙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