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3511号
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乡二道边村六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BM3U0B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原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BMWY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原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