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南卧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后五凤楼屯。
法定代表人:韩洪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10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20000元、滞纳金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罚款20000元、滞纳金2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予履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且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动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长波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