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林2015棚改工程红旗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529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林2015棚改工程红旗项目部。
负责人:叶凤国,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
**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林2015棚改工程红旗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20)黑7529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黑7529执211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永刚
审判员  王 欣
审判员  孙才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