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民初83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后五凤楼屯。
法定代表人:韩洪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