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某某区正泰装饰安装工程处、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184号
原告:牡丹江市**区正泰装饰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一街道。
经营者:***,该工程处经理。
被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爱民区牡丹江市爱民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后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牡丹江市**区正泰装饰安装工程处与被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区正泰装饰安装工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区正泰装饰安装工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