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1民初281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人,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238T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系该公司带班领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以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其劳动报酬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基本信息不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