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昆明纳洋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03民初3171号 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李其社区大村子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纳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二环集丰地板市场D2-7、8、9、10、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韩长占,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纳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雯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昆明纳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长占、***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昆明纳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长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项182296元,利息随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为1339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20樘返工费用,每樘80元,共计176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按已完成工作量金额计406295.2元的30%支付违约金计121888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按已完成工作量金额406295.2元支付8个点税点计32504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防火系列制作安装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位于丽江市丽江酒店的防火系列的制作安装采购。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被告无故拒绝原告继续履行,并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已履行完毕的剩余合同款、返工费、应支付税点等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被告昆明纳洋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至今未按时按质按量向被告提供货物,且因原告提供的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被被告验收,更未通过消防验收。且双方针对安装防火门的数量和安装总面积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诉请中第一项的款项、利息以及第三项的违约金。第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防火门系列制作安装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返工费真实存在的话,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三,合同中没有约定8个税点的问题,系原告未经被告同意私自添加,故被告没有义务支付原告8个税点。第四,被告针对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花费了28560元,应优先在货款中扣除。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防火系列制作安装采购合同、被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4张,微信聊天截屏、整改函、工程技术联系单及运单详情截屏、整改函、收条及电子回单、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册。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综合评述。对原告提交的丽江酒店完成安装量表格,由于该表格系原告自行制作,故本院对证明内容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现场安装完成确认单4份、返工确认单,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真实性不予采信。对被告条的安装量表,由于该表格系被告自行制作,故本院对证明内容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火系列制作安装采购合同》,约定:原告负责防火门的制作、防火门所需的防火资质;钢制防火门甲乙丙级单价均为360元/㎡,防火卷帘门特级单价255元/㎡,产品质量需符合国家和当地专业规范及现行的相关部门验收要求及被告验收要求。结算及付款方式为被告需支付给原告定金5%,框按批次月进度40%里面的80%付款,(一个月之内)扇按批次月进度总款80%付款,(50天之内)整体全部工地安装完成(被告管理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90%,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后付至总工程款97%,质保金3%,保修期二年,如未按合同付款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共计224000元。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案外人转账28560元,备注:***鹭防火门整改费,闭门器货款。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丽江酒店中原告已完成的防火门安装面积进行鉴定。后云南华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退鉴函,记载原告决定撤销鉴定申请并终止鉴定,该公司做出退鉴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则被告应履行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由于货款金额为防火门总面积乘以单价,原、被告均认可单价为360元/平方米,则需明确防火门安装面积的大小。原告在庭审中称安装面积为1118.57平方米,被告认可是878.81平方米,虽然原告提交了丽江酒店防火门安装数据,但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真实性不予采信。由于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安装面积,且在向我院申请对防火门安装面积委托鉴定后又撤销申请,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面积不予采信,本院按被告认可的面积予以认定,则防火门安装面积为878.81平方米。经计算,货款为316371.6元(878.81平方米×360元/平方米)。由于合同约定“(50天之内)整体全部工地安装完成(被告管理验收合格)付至总工程款90%”,根据被告所称,项目承包方验收时发现部分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通知原告整改,原告不予整改,后被告出钱进行整改,则可看出被告已通过整改完成对防火门的验收,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90%的款项284734.44元(316371.6元×90%)。由于被告支付了224000元,则被告还需支付60734.44元(284734.44元-224000元)。对于被告产生的整改费用,由于被告未提起反诉,故可另案向原告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确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则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故利息为以60734.4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20樘返工费用17600元的诉请,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产生了该项损失,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双方一直未对安装面积进行结算,且防火门在验收时也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税点,由于对税点的约定系手写加在合同上,且只有原告的盖章,无被告确认,故本院对该条款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昆明纳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0734.4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0734.4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15元,由被告昆明纳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6元,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负担5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段 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