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1673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351898836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大新村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238T4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青山基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本诉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9月30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91元,由本诉原告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373元,由反诉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