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云南海峡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5民初535号 原告:云南海峡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K5YNX2L。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圣***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238T4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青山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海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海峡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海峡商贸有限公司因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欠其货款377239.92元未还,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原告货款377239.92元人民币,由被告支付原告该款自2022年1月13日至款***之日按LPR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起诉之日暂为8293.37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保全费2505元、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标的额共计397033.29元) 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基于原告举证情况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 在合法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云南海峡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7239.92元属实,应予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应自2022年1月13日至款***之日按LPR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款项3天内不收资金占用费,超出3天每天千分之一,从第一天开始收”,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该约定过高,主动把资金占用损失费计算标准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该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资金占用损失费的起算时间,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2月23日三张销售中均约定20天付款,故以最后一张销售单(2021年12月23日),扣除双方约定的20天付款时间开始起算。本院认为,原告以2022年2月21日所作“新海峡(**)应付账款明细表”结算金额为依据主张权利,该明细表金额并不仅包括上述三张销售单金额累加,现原告以2021年12月23日销售单为依据计算违约时间,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所作“新海峡(**)应付账款明细表”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故本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时(2022年3月3日)起算。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款项3天内不收资金占用费”,本案违约金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扣除双方约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时间,故本院将起算时间调整为2022年3月6日。原告所诉律师费,因双方未在合同中对该费用进行约定,对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海峡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7239.92元,并承担以37723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云南海峡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8元(原告已减半预交)、保全费2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