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特229号 申请人: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李其社区大村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请求: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21)681号仲裁裁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已经将定作门的业务承揽给***,被申请人是由***雇佣。涉案仲裁裁决不应适用终局裁决,***对此所作确认有误。本案中工伤保险待遇所依据的基础性证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基础性证据效力待定。 被申请人***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以及相应的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官劳人仲字(2021)68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21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750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870元;四、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77元;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500元;以上款项合计99797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主要是指仲裁裁决: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二、援引法条错误的;三、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本案中,申请人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21)681号仲裁裁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送达程序有误而属于效力待定,涉案仲裁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定而应当予以撤销。经审查,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以及证据采信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中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而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和确认,申请人对此有异议应当按照行政程序主张权利。涉案仲裁裁决并无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裁判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终局裁决的要求。鉴于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本案终局裁决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撤销官劳人仲字(2021)6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 丹 审 判 员  金 馨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