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1民初1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2月5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9日,湖南省绍东县人,住湖南省绍东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