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3344号 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李其社区大村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核实,原告诉请的官劳人仲字[2020]第198号仲裁裁决已于2020年8月3日生效,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本案中官劳人仲字[2020]第198号仲裁裁决已于2020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云南海纳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