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7059号
原告:北京兆方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140号2幢519室。
法定代表人:方绍武。
被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北京兆方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兆方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兆方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兆方欣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