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

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032号

原告:***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凤都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9806460A。

法定代表人:山田秀喜,董事长。

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三路南西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0043T。

法定代表人:张松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郝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PGU382。

原告***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荏原泵业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25日,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荏原泵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在该份合同中,被告共向原告购买9台加氢进料泵产品,总计货款41500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正式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买方收到卖方发货通知后付合同总价的70%提货款;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2018年10月18日,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合同预付款12450000元。2019年7月15日,因税率调整及项目交货延期,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将货款总额从41500000元变更为40426724.14元;交货期变更为2020年3月1日前。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之后,因为疫情影响,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发函告知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设备须延期交货,被告于3月3日回复交货期可以延期至2020年7月15日。2020年4月30日,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9台加氢进料泵的生产,并发函告知被告支付剩余70%发货款及确定交(提)货时间,被告于2020年5月16日回复并承诺7月份之后将会逐步付款提货。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发货款27976724.14元及确定交(提)货时间。

另据查,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系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上述事实,可由营业执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变更协议及合同交货说明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不还,其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8月25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双方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合同变更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7976724.1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本案应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原告住所地亦不在山东省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