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9806460A。
法定代表人:山田秀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雅雅,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三路南、港西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0043T。
法定代表人:张松光,总经理。
***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主动申报名下财产情况,名下房地产已被抵押,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存款,公司设备也已经被抵押、查封。2021年10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台车辆,经核查,牌号为鲁EE9373的车辆已经不在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依法查封对被执行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E033Z6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现市场价值较小且不在本院的实际控制之下,申请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不申请对其进行处置,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
4、2021年11月4日,到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约谈企业代理人黄萌,经查,企业受金融环境、担保圈及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名下所有财产已抵押和查封,已无力偿还其债务。
5、2021年11月5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有抵押,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后约谈申请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李雅雅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李雅雅表示因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有抵押,处置变现后剩余价值较小,暂不申请处置。
6、2021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7、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约谈申请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雅雅,向其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本案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雅雅明确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
本案申请标的额17976724.14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荏原泵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