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鑫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2423号

原告: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别墅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91911240E。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广,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韩钦,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6910996Y。

法定代表人:林金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计4749元,由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元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翁志强

书 记 员 陈 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