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2423号
原告: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别墅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91911240E。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广,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韩钦,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6910996Y。
法定代表人:林金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计4749元,由莆田市佳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元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翁志强
书 记 员 陈 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