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33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A区4F-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祥。
原告***与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世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骐
书 记 员 郎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