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62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长沟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1211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103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重庆海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09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申请人重庆海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付的款项103707.8元及诉讼费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及本地四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时间2022年11月21日,期限一年),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一处(存在高额在先案外人抵押,且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暂未执行到相关款项支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09执62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艾
审判员 贾 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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