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49号之一 原告:济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23号1号楼3**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TB6AP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53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103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36、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672413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981P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合肥昌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18号港汇广场B区商业A幢B-2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HRX1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91500109MA602GF6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汇展香格里拉东北塔1号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G9X2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XJTF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济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江建设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肥昌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元公司)、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济南票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咖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票咖公司、澄江建设公司、**公司、**公司、昌元公司、**公司支付其汇票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2.判令票咖公司、澄江建设公司、**公司、**公司、昌元公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0日票咖公司将涉案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票据编号为210365300901620200720682808892,票据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恒隆公司,收票人为澄江建设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9日,其余被告为持票人***公司的前手。汇票到期后,***公司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恒隆公司,其系恒大集团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