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5848号
原告:贵州省黔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先,重庆鸿***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黔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黔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黔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黔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黔西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渊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