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村**附**/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欣
书 记 员 廖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