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保6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0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 **诉***、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97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民初877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978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