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执1348号
被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103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贵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2377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没有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无车辆等财产,本院曾委托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调查其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被执行人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地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交纳诉讼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随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由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