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麟玮精密汽车配件(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75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635633H。
法定代表人:谈俊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麟玮精密汽车配件(昆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5468U。
法定代表人:邱家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麟玮精密汽车配件(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91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395137.02元。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9)苏0583民初19109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成
审判员  杨建勇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