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不动产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万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财保38号
申请人:深圳平安不动产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汪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谈俊儒。
被申请人:昆山万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760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谈俊儒。
申请人深圳平安不动产工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万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143566348.98元的财产、昆山万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855460元的财产。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深圳平安不动产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平安不动产工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143566348.98元的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昆山万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85546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荣祖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