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21号
申请人: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68110Q。
法定代表人:路焕锋。
被申请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同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635633H。
申请人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