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昆山同屹层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麟玮精密汽车配件(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异266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异议人(案外人):昆山同屹层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11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辉,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位案外人。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位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峰东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谈俊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麟玮精密汽车配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300号楼。
法定代表人:邱家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麟玮精密汽车配件(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即(2020)苏0583执7508号一案中,案外人***、昆山同屹层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位于昆山市花桥镇×××路×××号的产权证编号为×××号、×××号、×××号、×××号房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后因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故案外人***、昆山同屹层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昆山同屹层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琰
审 判 员  张 若
审 判 员  欧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佳静
书 记 员  蒋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