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雄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488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雄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1207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竖新南路279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雄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友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雄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通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3,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雄友公司提供了上海XX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雄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3,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凯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