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1847号
原告:新疆鼎晟**能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3001MA78EMXJ9E,住所地阿图什市光明大道人民路7号院1号高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珊瑚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2128Y,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内厝镇赵岗西路30号3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罗素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8887L9C,住所地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深圳城3楼13层7-1号。
负责人:邓伟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鼎晟**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珊瑚建设有限公司、***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鼎晟**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新疆鼎晟**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鼎晟**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66.62元,减半收取计6533.31元,由原告新疆鼎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