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453号
原告:郑州枫桥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路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蒋纪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洁,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涛,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素珊。
被告:***,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郑州枫桥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枫桥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枫桥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枫桥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枫桥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