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4000号
原告:***珊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路30号3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珊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珊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珊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珊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滑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