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384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洲头乡宗营村下宗墩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01231158。
被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14号1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