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松古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16号5楼589室。
法定代表人:***,任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赤寿乡赤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以诚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兰倩